認 可 說 明
編號:CNAS-EC-026:2008 第 1 頁 共 7 頁
發(fā)布日期: 2008 年09 月01 日 實施日期:2008 年09 月15 日
關于CNAS-CC01:2007《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求》
部分條款的說明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為提高CNAS-CC01理解和實施的一致性和有效性,特制訂本文件,對CNAS-CC01部
分條款做進一步解釋和說明。本文件與CNAS-CC01的要求保持一致,不產(chǎn)生任何附加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申請或已獲得CNAS-CC01認可的認證機構,以及CNAS依據(jù)CNAS-CC01
的認可評審。
2 CNAS-CC01部分條款說明
2.1 維護公正性的委員會
2.1.1 CNAS-CC01條款6.2要求認證機構建立維護公正性的委員會。在CNAS-CC01發(fā)布
前,獲得CNAS認可的認證機構普遍按照CNAS以前的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規(guī)范(見下面
的注)建立了具有維護公正性作用的委員會(具體名稱不盡相同,如“管理委員會”、“顧問
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等)。與以前的認可規(guī)范(見下注)相比,CNAS-CC01強化了公正性
委員會的職能。因此,認證機構需要重新評價原有委員會的組成、權限和運作能否滿足
CNAS-CC01的要求,并進行必要的調(diào)整。認證機構需要向CNAS證實,公正性委員會確實
有權并且有效地履行了CNAS-CC01條款6.2.1賦予的職責,獲取了所有必要的信息
(CNAS-CC01條款6.2.2 b)),以及在必要時采取了獨立措施(CNAS-CC01條款6.2.2 c))。
注:這些認可規(guī)范包括CNAS-CC11:2006、CNAS-CC12:2006、CNAS-CC31:2006、CNAS-CC32:2007、
CNAS-CC41:2006 、CNAS-CC42:2006 、CNAS-CC61:2006 和CNAS-CC62:2006。除CNAS-CC61:2006 和
CNAS-CC62:2006外,這些認可規(guī)范將于2008年9月15日廢止。
2.1.2 公正性委員會宜包括認證活動的關鍵利益方。如果認證機構有多個認證領域,宜根
據(jù)認證領域和認證業(yè)務范圍的具體類別來分析和識別利益方;在確定委員會中代表各利益方
的成員時,宜考慮各認證領域的特點(例如,考慮某個認證領域有哪些相關的政府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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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行業(yè)組織),并確保委員會中至少包括符合各領域特點和需要的關鍵利益方。
2.1.3 公正性委員會中來自同一利益方(如政府、行業(yè)界)不同方面的代表僅構成一個利
益方,且僅代表本利益方;一名成員不宜同時代表一個以上的利益方。如果出于實際運作的
考慮而規(guī)定委員會的最大人數(shù),則宜確保各方均衡,任何一方不占有支配地位。委員會會議
的出席人員不僅要在數(shù)量上滿足要求,而且要在構成上體現(xiàn)利益方的參與和均衡。委員會因
故不能召開會議時,如需對任何與公正性或利益方有關的問題做出決定,宜使委員會成員通
過其他適宜的方式發(fā)表意見并進行表決。
2.1.4 如果公正性委員會包含認證機構的所有者(如出資方、董事或大股東)、最高管理者
或他們的代表,宜對其權限加以限定,尤其要避免認證機構的所有者、最高管理者或他們的
代表在公正性委員會中處于主導地位,以防止其受利益驅(qū)動而影響認證活動的公正性和客觀
性。認證機構的所有者、最高管理者或他們的代表不宜在公正性委員會中擔任可能具有支配
權或控制權的職務,例如主任、常務副主任、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這一類的職務。
2.1.5 公正性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具備有效履行CNAS-CC01條款6.2.1賦予的職責所需的個
人素質(zhì)、知識和技能,例如:
(1)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2)理解利益相關方對管理體系認證的期望;
(3)理解CNAS-CC01和相關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
(4)了解認證機構管理和運作的過程及相關的風險;
(5)必要時,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yè)知識。
需要時,公正性委員會可以通過技術專家的支持獲取所需的能力。
2.1.6 CNAS-CC01條款6.2.1 d)所要求的公正性審查不同于管理評審。該審查由公正性委
員會實施,針對審核、認證和決定的過程,目的是確保認證活動的公正性和客觀性。而管理
評審由認證機構最高管理者實施,針對認證機構管理體系的各個方面,目的是確保管理體系
的持續(xù)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在公正性審查中,為了對認證機構的審核、認證和決定過程的公正性進行檢查、質(zhì)詢和
評價,公正性委員會宜主動地和系統(tǒng)地采取行動,并獨立做出判斷,而不是簡單地聽取和審
議認證機構對公正性問題的單方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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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根據(jù)CNAS-CC01條款5.2.2的要求,認證機構需要向公正性委員會證實其有效地識別
和分析了利益沖突,并消除或最大限度減小了對公正性的威脅。為此,認證機構可以向公正
性委員會提供利益沖突識別和分析的書面材料、規(guī)定公正性威脅控制措施的程序文件以及控
制措施實施有效性的書面證據(jù)等證明信息。
2.1.8 CNAS-CC01條款5.3.2要求認證機構對其財務狀況和收入來源進行評估,以向公正性
委員會證明公正性沒有受到商業(yè)、財務和其他方面壓力的影響。在CNAS-CC01發(fā)布前,許
多認證機構可能僅向公正性委員會提供一般性或概要性的財務信息,F(xiàn)在,認證機構所提供
信息的形式、內(nèi)容和詳細程度宜使公正性委員會能夠判斷公正性是否受到了影響。
2.2 能力
2.2.1 能力與資格的區(qū)別
GB/T 19011對“能力”的定義是“經(jīng)證實的個人素質(zhì)以及經(jīng)證實的應用知識和技能的
本領”。CNAS-CC01條款7.2.4要求“審核員的初始能力評價應包括對適用的個人素質(zhì)及在
審核中應用所需知識與技能的本領的證實”。因此,能力的要素是個人素質(zhì)、知識和技能,
教育、培訓、經(jīng)歷只是獲得知識、技能的途徑(參見GB/T 19011條款7.1和7.4.1)。為了符
合CNAS-CC01的要求,認證機構需要注意:
(1)能力準則應當規(guī)定人員需要具備的個人素質(zhì)、知識和技能。如果能力準則僅規(guī)定
了教育、培訓、經(jīng)歷等方面的資格條件,只是想當然地假設一個人接受過某種教育、培訓或
具有某種經(jīng)歷,就一定具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而實際上并沒有規(guī)定什么才是所需的知識和
技能,并不符合CNAS-CC01的要求。GB/T 19011表1也不能作為能力準則,它僅給出了教
育程度、工作經(jīng)歷、審核員培訓和審核經(jīng)歷的示例。
(2)能力證實不能等同于對教育、培訓、經(jīng)歷等資格條件的評價。CNAS-CC01強調(diào)
對個人素質(zhì)、知識與技能的評價和證實。一個人接受過某種教育、培訓或具有某種經(jīng)歷,并
不必然具備所需的能力,因此不能僅靠羅列教育、培訓、經(jīng)歷的記錄來證實人員能力。
所以,認證機構在實施CNAS-CC01時,需要重新審查原有的能力分析和評價系統(tǒng),以
確保真正通過經(jīng)證實的個人素質(zhì)、知識、技能而不是教育、培訓、經(jīng)歷記錄來體現(xiàn)能力。如
果人員的簡歷或記錄僅顯示相關專業(yè)的教育程度、相關行業(yè)的工作時間和工作經(jīng)歷、參加過
的培訓課程、審核經(jīng)歷,那就不能僅憑這些簡歷或記錄認定他具備能力,而需要根據(jù)認證機
構為相關技術領域、職能確定的能力準則,證實他具備所需的個人素質(zhì)、知識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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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ISO/CASCO正在制定ISO/IEC 17021第2部分。該國際標準將對特定認證活動的實施人員(例如申請
評審人員、審核員、審核組長、認證決定人員等)所需的個人素質(zhì)、知識和技能做出更具體的規(guī)定,并
提供建立人員能力準則的工具。
2.2.2 能力分析和評價
根據(jù)CNAS-CC01條款7.1.1的要求,認證機構需要識別認證活動涉及的管理體系類別、
每類管理體系涉及的技術領域和每類管理體系認證活動涉及的地理區(qū)域,以及認證活動所包
含的職能(例如申請評審、組成審核組、實施審核、認證決定等),然后確定每類管理體系
和每個地理區(qū)域所需的知識,以及每個技術領域和每項職能所需的能力,并確定能力的評價
和證實方法。
根據(jù)CNAS-CC01條款7.1.2的要求,認證機構的能力分析和評價系統(tǒng)還需要覆蓋管理
層、行政人員等認證機構人員,包括認證機構各個委員會的成員。
注:CNAS-CC01的上述要求有別于原CNAS-CC11:2006、CNAS-CC31:2006和CNAS-CC41:2006的要
求,但在原CNAS-CC12:2006、CNAS-CC32:2007和CNAS-CC42:2006中已有所體現(xiàn)。
CNAS的GC系列指南提供了參照經(jīng)濟活動分類(歐共體經(jīng)濟活動分類)劃分認證業(yè)務
范圍的方式。雖然這是目前國際認可論壇(IAF)認可機構成員的通行做法,但這種分類方
式對于技術領域的劃分存在較大的局限性。因為經(jīng)濟活動有別于技術活動。不同類別的經(jīng)濟
活動可能涉及相同或相近的過程和技術,可以歸入同一技術領域;而同類經(jīng)濟活動涉及的過
程和技術可能差別較大,屬于不同的技術領域。因此,如果認證機構參考GC指南提供的認
證業(yè)務范圍分類來劃分技術領域和進行能力分析與評價,宜結合自身認證活動的具體特點和
能力需求重新予以調(diào)整。
認證機構能力分析和評價系統(tǒng)的有效性,最終體現(xiàn)在認證機構是否準確、完整地識別了
每一個客戶的每一次審核所需的能力,并據(jù)此為審核組配備了足夠的能力,以及審核組是否
最終實現(xiàn)了有效的審核。
2.2.3 對審核員的見證
CNAS-CC01條款7.2.4、7.2.11和7.2.12要求有能力的評價者對審核員的現(xiàn)場審核實施
見證(即觀察和評價),以證實審核員具備了或保持著所需的能力。這包括審核員初始能力
評價和持續(xù)監(jiān)視中的見證。這表明CNAS-CC01強調(diào)了對能力本身(個人素質(zhì)、知識和技能)
而不是資格條件的評價。
如果認證機構已對某個審核員進行過能力評價,證實其在某些技術領域具備能力,當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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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該審核員是否在新的技術領域具備能力時,仍然屬于初始能力評價,需要實施見證。
認證機構在實施CNAS-CC01 前已評價過的審核員, 需要在持續(xù)監(jiān)視中按照
CNAS-CC01條款7.2.11和7.2.12的要求接受見證。如果認證機構根據(jù)CNAS-CC01對原有的
能力分析和評價系統(tǒng)進行調(diào)整,例如重新劃分技術領域、修改能力準則或規(guī)定新的能力評價
和證實方法,那么認證機構需要按照調(diào)整后的能力分析和評價過程對這些審核員的能力進行
確認,包括實施必要的見證,以確保他們的能力滿足CNAS-CC01及認證機構能力分析和評
價系統(tǒng)的要求,能夠?qū)崿F(xiàn)有效的審核。認證機構宜從審核有效性的角度,向CNAS證實其能
力分析和評價系統(tǒng)的符合性與有效性以及審核員能力(特別是一個審核員在多個技術領域或
認證業(yè)務范圍類別內(nèi)被認證機構評價為具備能力時)的符合性。
如果認證機構把上述見證活動與審核員注冊機構所要求的見證評價結合起來實施,應確
保見證活動滿足CNAS-CC01的所有相關要求。
2.2.4 認證決定人員的能力
CNAS-CC01條款7.2.9要求認證決定人員“理解適用的標準和認證要求”,并“有能力
評價審核過程和審核組的推薦意見”,但沒有強調(diào)認證決定人員必須具備與實施相關審核的
審核組相同的能力(注:特定認證方案另有要求的除外)。認證機構需要考慮如何確保和證
實認證決定人員滿足CNAS-CC01條款7.2.9的要求。
在某些認證領域(例如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可能需要認證決定人員的專業(yè)能力不
低于甚至高于實施相關審核的審核組。在這種情況下,認證決定人員的能力應滿足相關認可
規(guī)范的要求。
2.3 獲證客戶目錄
CNAS-CC01條款8.3要求認證機構建立獲證客戶目錄,并使該目錄可被公開獲取,或根
據(jù)請求提供該目錄。如果認證機構只向公眾提供通過認證文件的索引信息查詢認證相關信息
的方式(例如在認證機構網(wǎng)站上輸入認證證書編號后顯示某個獲證組織名稱、地址、認證有
效期等信息),這種做法符合CNAS-CC01條款8.1.4“認證機構應提供確認某一認證是否有
效的方法”的要求,但不符合CNAS-CC01條款8.3。在上述做法中,認證機構根據(jù)認證文件
索引信息提供的某個獲證組織的認證相關信息,不是CNAS-CC01條款8.3所強調(diào)的可被公開
獲取的獲證客戶目錄。認證機構宜針對相關方對認證相關信息的不同需求,以不同的方式發(fā)
布或提供獲證客戶目錄或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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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審核報告的內(nèi)容
CNAS-CC01沒有直接規(guī)定審核報告的具體內(nèi)容和審核組應向認證決定人員提供哪些信
息。但是,CNAS-CC01條款9.2.3.1.1和9.2.3.2明確規(guī)定了第1階段和第2階段審核應實現(xiàn)的
目標。認證決定人員需要判斷各階段審核是否實現(xiàn)了這些目標。因此,審核報告的內(nèi)容和審
核組所提供的相關信息應足以使認證決定人員做出上述判斷(見CNAS-CC01條款9.1.15
a))。如果認證決定人員的結論是審核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規(guī)定目標,而審核報告的內(nèi)容和審核組提
供的相關信息實際上并不能為上述結論提供有力的支持,那么認證決定過程的客觀性、規(guī)范
性和可信性將受到質(zhì)疑。
因此,認證機構需要根據(jù)CNAS-CC01 和其他相關認可規(guī)范的要求以及GB/T 19011 的
相關指南,結合認證機構自身的需要以及受審核組織和其他利益方的需求,按照審核的目的、
范圍及審核報告可能的預期用途確定審核報告的具體內(nèi)容和詳實程度(具體可參考CNAS
技術報告CNAS-TRC-001:2008《質(zhì)量管理體系審核報告編制指南》)。一般情況下,審核報
告宜包括以下基本內(nèi)容:
(1)審核的基本信息,例如審核的目的、準則、范圍、日期、地點、委托方、審核組
成員、受審核方及其代表、風險或不確定因素、審核方法、抽樣方案等信息。
(2)對受審核方管理體系符合性與有效性的評價,包括對正面和負面審核發(fā)現(xiàn)的具體
描述及證據(jù)、對不符合項的描述、審核結論和其他意見。
(3)管理性內(nèi)容,例如糾正措施驗證的安排、其他后續(xù)活動(適用時)的安排、審核
報告編制和審批人員、保密聲明、審核報告的分發(fā)清單等。
2.5 監(jiān)督審核的頻次和審核員時間
2.5.1 CNAS-CC01條款9.3.2.2“監(jiān)督審核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的要求,是為了使認證機
構能夠根據(jù)監(jiān)督的目的和針對獲證組織的具體情況靈活地策劃監(jiān)督審核的內(nèi)容和時間安排。
例如,認證機構可能需要對獲證組織在生產(chǎn)旺季的管理體系保持情況進行評價,或?qū)Λ@證組
織在一年中特定時段運行的過程實施審核,而不是允許認證機構過度地放寬相鄰兩次監(jiān)督審
核的時間間隔。因此,認證機構需要證明監(jiān)督審核頻次的合理性,確保監(jiān)督審核“使認證機
構能對獲證管理體系在認證周期內(nèi)持續(xù)滿足要求保持信任”(CNAS-CC01條款9.3.2.1)。如
果認證機構每年僅對獲證組織實施一次監(jiān)督審核,那么除個別特殊情況(見下面的注)外,
前后兩次監(jiān)督審核的間隔不宜超過12個月。否則,即使認證機構沒有違反“監(jiān)督審核應至少
每年進行一次”的要求,也可能不滿足CNAS-CC01條款9.3.2.1“監(jiān)督審核……應與其他監(ji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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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活動一起策劃,以使認證機構能對獲證管理體系在認證周期內(nèi)持續(xù)滿足要求保持信任”的
要求。需要時,認證機構可以在一年中進行一次以上的監(jiān)督審核,以覆蓋監(jiān)督審核的所有要
求。如果相鄰兩次監(jiān)督審核間隔超過12個月,認證機構需要向CNAS證實監(jiān)督審核的頻次能
夠合理地確保認證機構對獲證管理體系的持續(xù)符合性保持信任。CNAS將通過認證機構信息
通報和例行認可評審對兩次監(jiān)督審核間隔超過12個月的情況進行監(jiān)控,并對發(fā)現(xiàn)的間隔超過
12個月情況進行重點評審。
注:特殊情況,如:不可抗力(例如自然災害)造成審核無法按期實施;組織的管理體系(或其一部分)
因正常停工、停業(yè)(如季節(jié)性停工)暫停運行,但對質(zhì)量、環(huán)境、健康安全等方面沒有實質(zhì)性影響。
2.5.2 每年監(jiān)督審核的總審核員時間不宜少于初次認證審核(第1階段審核加第2階段審核)
總時間的三分之一。
2.6 再認證的時間安排
CNAS-CC01條款9.1.1要求“審核方案應包括……第三年在認證到期前進行的再認證審
核”,并說明“三年的認證周期從初次認證或再認證決定算起”。CNAS-CC01條款9.4.3進一
步要求“在再認證審核中發(fā)現(xiàn)不符合或缺少符合性的證據(jù)時,認證機構應規(guī)定在認證終止前
實施糾正與糾正措施的時限!备鶕(jù)上述要求,認證機構需要在認證終止前完成再認證審核
并做出再認證決定(獲證組織需要在認證終止前關閉不符合),從而使新的認證周期在上一
個認證周期結束時已經(jīng)生效。認證機構在策劃再認證的時間安排時,應當充分考慮再認證審
核、不符合關閉和再認證決定所需的時間,以確保滿足上述要求。
如果認證機構在獲證組織認證有效期終止時未能做出再認證決定,則對該組織的認證自
然終止,認證機構需要按照CNAS-CC01的相關要求采取必要的后續(xù)措施,例如要求組織停
止使用認證資格和認證標志。認證終止后,如果認證機構對該組織重新授予認證,原則上應
當符合CNAS-CC01對初次認證的相關要求,但可以按照CNAS-CC01條款9.1.1的要求考慮
以前認證或?qū)徍说慕Y果。
在極個別特殊情況(例如自然災害)下,如果認證機構因不可抗力無法及時對某個獲證
組織實施再認證并換發(fā)認證證書,擬延長其認證證書有效期,則應報CNAS核準。